谁可以申请 H&C?
先分清”普通 H&C”与”临时公共政策 PR”
IRCC在2026年7月22日更新了一份内部处理指引——《H&C considerations: In-Canada PR-granting public policies where H&C requests were also made》,专门面向相关负责人员,说明当申请人在临时公共政策PR申请中一并提出H&C请求时该怎么处理。
指引明确:临时公共政策的资格条件不属于IRPA或Regulations本身,官员没有权力用H&C去豁免这些条件;如果申请人不满足政策要求、又想靠H&C来补,这份公共政策PR申请仍然应当被拒绝,也不会因此自动获得一次独立的H&C裁决——想让H&C被实质审查,需要另行提交申请并缴费。
先说结论:这不是一个新的PR项目,也不是人人都能用的补救申请。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H&C)是一种例外措施:当事人身在加拿大、又无法按通常规则申请PR时,可请求豁免《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IRPA)或其Regulations中的某些要求。它不是另一条常规移民通道,也不会取代其他PR类别。
哪些人可能申请普通 In-Canada H&C?
- 目前人在加拿大;
- 需要豁免IRPA或Regulations的一项或多项要求,才能在境内申请PR;
- 不符合境内spouse/common-law partner、economic class、protected person/convention refugee或TRP holder等常规PR类别;
- 有足够、有说服力的人道与同情理由,支持所请求的具体豁免。
例1(情景假设,非真实个案,仅用于说明逻辑)
王女士持访客签证入境照顾患病父母,签证到期后滞留未离境,期间生育一名加拿大出生的孩子,目前不符合spouse、经济类或受保护人身份,也没有TRP。若她希望在境内申请PR,通常需要通过H&C请求豁免”必须从境外递交”的要求,并提供能证明孩子最佳利益、家庭在加拿大的实际定居程度、以及返回原籍国将造成的具体困难的证据——而不是仅以”生活不方便”作为理由。是否能获批,最终取决于官员对全部证据的综合评估。
什么是临时公共政策PR?谁能申请?
例2(真实政策,已截止,仅供理解政策结构参考)
大多伦多地区无身份建筑工人临时公共政策:2020年1月2日首次推出,2021、2023年两度以”后续政策”延续,最后一轮申请窗口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或1000份申请额满为止,现已截止、不再接受新申请。资格条件逐项列明:须在GTA特定区域从事建筑行业、处于无合法身份状态、满足指定的从业年限等——并非”做建筑工作+对经济有贡献”就自动符合。
例3(真实政策,已截止,仅供理解政策结构参考)
Guardian Angels临时公共政策: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8月31日开放申请,面向在新冠疫情期间从事直接病患护理工作的在审或被拒庇护申请人,须满足指定职业类别(如护士、护士助理、护理员等)及直接护理经验时长等条件,并通过医疗、安全与刑事背景审查。两个条件同样具体、同样有明确的申请窗口期——过了窗口期,同一个人也无法再用H&C去”补办”这项资格。
三步理清自己该走哪条路
第一步:先确认起点——我人在加拿大,想申请PR,但不符合spouse/common-law partner、economic class、protected person或TRP holder等常规境内类别。
第二步:问自己——是否有一项现行有效的temporary public policy,明确涵盖我的身份/情形?
- 如果”是”:逐项对照该政策写明的资格条件(身份、国籍、行业经历、日期、申请窗口期等)——全部满足,才按该政策递交PR申请;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就不能靠H&C去豁免公共政策自设的条件。
- 如果”否”:转而考虑普通in-Canada H&C——需要证明确实需要豁免IRPA或Regulations的某项具体要求,并具备充分、有说服力的人道与同情理由(仅”回国不便、成本高”不足以支持)。
这次IRCC指引的关键
换句话说,H&C不能把”不符合该政策资格”变成”符合资格”。
例4(情景假设,依据IRCC指引推演,非真实个案)
假设某人按GTA无身份建筑工人政策递交PR申请,但实际从业年限未达到政策规定的门槛,于是在申请中一并请求H&C,希望以”已长期在加拿大生活工作”为由补足这项年限缺口。按本次IRCC指引,官员无权用H&C豁免政策自设的从业年限条件,该公共政策PR申请应被拒绝,且拒信须明确指出未满足的具体条件;若申请人仍希望以人道同情理由寻求豁免,需要另行提交一份独立的普通H&C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而不会自动获得一次单独的H&C裁决。 这不代表所有H&C都不能申请,也不代表没有其他路径可走;它只说明普通H&C与具体public-policy PR的资格判断,属于两套不同的评估标准,不能混为一谈。
一张表看懂两者的区别
| 对比维度 | 普通 In-Canada H&C | 临时公共政策 PR |
|---|---|---|
| 法律依据 | IRPA 第25(1)条——个案豁免机制 | IRPA 第25.2条——部长设立的特别安排 |
| 适用对象 | 无法走常规PR类别、但有人道同情理由的个案 | 政策文件明确列明的特定群体 |
| 资格条件来源 | 个案事实判断:定居程度、家庭联系、子女最佳利益等 | 政策文件逐项列明:身份、国籍、行业经历、日期、申请窗口期等 |
| 能否用H&C豁免资格条件 | 本身就是豁免机制 | 不能——官员无权用H&C豁免政策自设的条件 |
| 常见误区 | 仅”回国申请不便/成本高”不足以支持 | 误以为”有困难”就能申请,忽略逐项资格条件 |
还有一种更常见的H&C:居住义务(Residency Obligation)豁免
例5(真实个案)
Z先生是PR,过去五年中因长期在国内照顾患病父母,加拿大境内居住天数未达到730天。这类情况就不属于前文讨论的”申请PR”类H&C——因为他的问题不是”能不能申请PR”,而是”能不能保住已有的PR身份”。这类请求通常在续领PR卡、申请PR旅行文件(PRTD),或在口岸接受居住义务核查时,由官员一并审查;若已被裁定不达标(如收到离境令),可向移民上诉庭(IAD)上诉。陪护患病父母属于可以纳入考量的人道因素之一,但不构成自动豁免——能否获批,取决于缺口天数大小、证据是否充分(如诊断证明、护理记录、与加拿大的持续联系等),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 对比维度 | 居住义务H&C(IRPA第28(2)(c)条) |
|---|---|
| 法律依据 | IRPA第28(2)(c)条——与前两类的第25(1)、25.2条均不同 |
| 适用对象 | 已持有PR身份、但5年内境内居住未满730天的人 |
| 判断方式 | 先看是否满足730天居住要求;不满足时,再看H&C因素(含受影响儿童最佳利益)是否足以支持保留PR身份 |
| 审查节点 | 续领PR卡/申请PRTD/口岸核查时由官员一并审查;已被裁定不达标可上诉至IAD |
| 常见误区 | 以为”有正当理由缺席”就自动豁免,忽略缺口大小与证据要求 |
递交前请先确认
- 我申请的是普通H&C,还是某一项特定的public policy,还是居住义务下的H&C豁免?
- 如果是public policy:政策名称、有效期和每项资格条件分别是什么?我是否全部满足?
- 如果是普通H&C:我具体请求豁免哪一项IRPA/Regulations要求?现有证据能否支持?
- 如果是居住义务H&C:实际居住天数缺口有多大?能否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人道同情理由?
- 我是否已经具备更合适的spouse、economic、protected-person或其他PR类别资格?
如需了解更多,可以私信电邮地址或直接联系info@inkway.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