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申請 H&C?
先分清”普通 H&C”與”臨時公共政策 PR”
IRCC在2026年7月22日更新了一份內部處理指引——《H&C considerations: In-Canada PR-granting public policies where H&C requests were also made》,專門面向相關負責人員,說明當申請人在臨時公共政策PR申請中一併提出H&C請求時該怎麼處理。
指引明確:臨時公共政策的資格條件不屬於IRPA或Regulations本身,官員沒有權力用H&C去豁免這些條件;如果申請人不滿足政策要求、又想靠H&C來補,這份公共政策PR申請仍然應當被拒絕,也不會因此自動獲得一次獨立的H&C裁決——想讓H&C被實質審查,需要另行提交申請並繳費。
先說結論:這不是一個新的PR項目,也不是人人都能用的補救申請。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H&C)是一種例外措施:當事人身在加拿大、又無法按通常規則申請PR時,可請求豁免《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IRPA)或其Regulations中的某些要求。它不是另一條常規移民通道,也不會取代其他PR類別。
哪些人可能申請普通 In-Canada H&C?
- 目前人在加拿大;
- 需要豁免IRPA或Regulations的一項或多項要求,才能在境內申請PR;
- 不符合境內spouse/common-law partner、economic class、protected person/convention refugee或TRP holder等常規PR類別;
- 有足夠、有說服力的人道與同情理由,支持所請求的具體豁免。
例1(情景假設,非真實個案,僅用於說明邏輯)
王女士持訪客簽證入境照顧患病父母,簽證到期後滯留未離境,期間生育一名加拿大出生的孩子,目前不符合spouse、經濟類或受保護人身份,也沒有TRP。若她希望在境內申請PR,通常需要通過H&C請求豁免”必須從境外遞交”的要求,並提供能證明孩子最佳利益、家庭在加拿大的實際定居程度、以及返回原籍國將造成的具體困難的證據——而不是僅以”生活不方便”作為理由。是否能獲批,最終取決於官員對全部證據的綜合評估。
什麼是臨時公共政策PR?誰能申請?
例2(真實政策,已截止,僅供理解政策結構參考)
大多倫多地區無身份建築工人臨時公共政策:2020年1月2日首次推出,2021、2023年兩度以”後續政策”延續,最後一輪申請窗口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或1000份申請額滿為止,現已截止、不再接受新申請。資格條件逐項列明:須在GTA特定區域從事建築行業、處於無合法身份狀態、滿足指定的從業年限等——並非”做建築工作+對經濟有貢獻”就自動符合。
例3(真實政策,已截止,僅供理解政策結構參考)
Guardian Angels臨時公共政策: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8月31日開放申請,面向在新冠疫情期間從事直接病患護理工作的在審或被拒庇護申請人,須滿足指定職業類別(如護士、護士助理、護理員等)及直接護理經驗時長等條件,並通過醫療、安全與刑事背景審查。兩個條件同樣具體、同樣有明確的申請窗口期——過了窗口期,同一個人也無法再用H&C去”補辦”這項資格。
三步理清自己該走哪條路
第一步:先確認起點——我人在加拿大,想申請PR,但不符合spouse/common-law partner、economic class、protected person或TRP holder等常規境內類別。
第二步:問自己——是否有一項現行有效的temporary public policy,明確涵蓋我的身份/情形?
- 如果”是”:逐項對照該政策寫明的資格條件(身份、國籍、行業經歷、日期、申請窗口期等)——全部滿足,才按該政策遞交PR申請;只要有一項不滿足,就不能靠H&C去豁免公共政策自設的條件。
- 如果”否”:轉而考慮普通in-Canada H&C——需要證明確實需要豁免IRPA或Regulations的某項具體要求,並具備充分、有說服力的人道與同情理由(僅”回國不便、成本高”不足以支持)。
這次IRCC指引的關鍵
換句話說,H&C不能把”不符合該政策資格”變成”符合資格”。
例4(情景假設,依據IRCC指引推演,非真實個案)
假設某人按GTA無身份建築工人政策遞交PR申請,但實際從業年限未達到政策規定的門檻,於是在申請中一併請求H&C,希望以”已長期在加拿大生活工作”為由補足這項年限缺口。按本次IRCC指引,官員無權用H&C豁免政策自設的從業年限條件,該公共政策PR申請應被拒絕,且拒信須明確指出未滿足的具體條件;若申請人仍希望以人道同情理由尋求豁免,需要另行提交一份獨立的普通H&C申請並繳納相應費用,而不會自動獲得一次單獨的H&C裁決。 這不代表所有H&C都不能申請,也不代表沒有其他路徑可走;它只說明普通H&C與具體public-policy PR的資格判斷,屬於兩套不同的評估標準,不能混為一談。
一張表看懂兩者的區別
| 對比維度 | 普通 In-Canada H&C | 臨時公共政策 PR |
|---|---|---|
| 法律依據 | IRPA 第25(1)條——個案豁免機制 | IRPA 第25.2條——部長設立的特別安排 |
| 適用對象 | 無法走常規PR類別、但有人道同情理由的個案 | 政策文件明確列明的特定群體 |
| 資格條件來源 | 個案事實判斷:定居程度、家庭聯繫、子女最佳利益等 | 政策文件逐項列明:身份、國籍、行業經歷、日期、申請窗口期等 |
| 能否用H&C豁免資格條件 | 本身就是豁免機制 | 不能——官員無權用H&C豁免政策自設的條件 |
| 常見誤區 | 僅”回國申請不便/成本高”不足以支持 | 誤以為”有困難”就能申請,忽略逐項資格條件 |
還有一種更常見的H&C:居住義務(Residency Obligation)豁免
例5(真實個案)
Z先生是PR,過去五年中因長期在國內照顧患病父母,加拿大境內居住天數未達到730天。這類情況就不屬於前文討論的”申請PR”類H&C——因為他的問題不是”能不能申請PR”,而是”能不能保住已有的PR身份”。這類請求通常在續領PR卡、申請PR旅行文件(PRTD),或在口岸接受居住義務核查時,由官員一併審查;若已被裁定不達標(如收到離境令),可向移民上訴庭(IAD)上訴。陪護患病父母屬於可以納入考量的人道因素之一,但不構成自動豁免——能否獲批,取決於缺口天數大小、證據是否充分(如診斷證明、護理記錄、與加拿大的持續聯繫等),需要結合個案事實判斷。
| 對比維度 | 居住義務H&C(IRPA第28(2)(c)條) |
|---|---|
| 法律依據 | IRPA第28(2)(c)條——與前兩類的第25(1)、25.2條均不同 |
| 適用對象 | 已持有PR身份、但5年內境內居住未滿730天的人 |
| 判斷方式 | 先看是否滿足730天居住要求;不滿足時,再看H&C因素(含受影響兒童最佳利益)是否足以支持保留PR身份 |
| 審查節點 | 續領PR卡/申請PRTD/口岸核查時由官員一併審查;已被裁定不達標可上訴至IAD |
| 常見誤區 | 以為”有正當理由缺席”就自動豁免,忽略缺口大小與證據要求 |
遞交前請先確認
- 我申請的是普通H&C,還是某一項特定的public policy,還是居住義務下的H&C豁免?
- 如果是public policy:政策名稱、有效期和每項資格條件分別是什麼?我是否全部滿足?
- 如果是普通H&C:我具體請求豁免哪一項IRPA/Regulations要求?現有證據能否支持?
- 如果是居住義務H&C:實際居住天數缺口有多大?能否提供充分證據支持人道同情理由?
- 我是否已經具備更合適的spouse、economic、protected-person或其他PR類別資格?
如需瞭解更多,可以私信電郵地址或直接聯繫info@inkway.org。